在注销香港公司之前,可以对比以下文件,检查公司的现状,然后再注销公司。
一、申请注销公司的条件如下:
1.公司全体成员同意撤销注册;
2.公司未开始经营或经营业务,或在紧接申请前3个月内未经营或经营业务;
3.公司未偿还债务;
4.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;
5.公司资产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;
6.(如公司为控股公司)公司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;
7.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《不反对撤销公司登记通知书》。
注销登记申请必须在不反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计算,并以表格计算NDRI交给公司登记处。表格应与所需费用和不反对通知一并交付。
二、香港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的条件:
在下列情况下,税务局局长将发出不反对通知:
1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从未开业或停业;
2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不会开始/重新开业;
3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已出售所有存货、物业及证券;
4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未缴纳的税款包括利得税、物业税、印花税、商业登记费及与税收有关的罚款及法院费用;
5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在税务规定下未完成的责任,包括未退还税务局出具的纳税申报表,书面通知主任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未收到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;
6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尚未回复税务局发出的任何查询;
7.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的税务评估未完成的反对或上诉。
公司/有限合伙基金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的,不予发出反对通知(请参考申请表填写说明,先完成未完成的事项,再提出申请)
符合上述条件的,可向政府申请办理注销公司,办理流程可参考:
1.公司自查内部情况,符合条件提交《不反对注销登记申请》。税务局审核后,确定公司符合注销条件,并发出《不反对注销通知书》。
2.收到《不反对注销通知书》后,可向注册处提交《NDR1-私营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。注册处核实符合注销条件后,将发布宪法公告。如无人反对,将发布第二份宪法公告,然后公司宣布解散,注册处将向公司发出以下注销收据。
公司注销周期一般需要6-8个月。